章程
一、目的: |
為吸引更多正在外地從事教研工作或高等院校行政工作,且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人士,利用其學術休假或自身假期回澳短期工作,在為本澳院校作出貢獻的同時,增進其對澳門現況和未來發展的認識,提升其將來回澳服務的機會。 |
二、合辦單位: |
人才發展委員會(下稱“人才委”)和教育基金。 |
三、申請實體: |
本澳的高等院校。 |
四、獎勵辦法 |
由提供短期工作的院校向“委員會”遞交申請資料,“委員會”進行初步分析後,把資料轉交“教育基金”審批;申請獲批准後,“教育基金”在獲獎人就任期間,向聘任該人員的院校發放獎勵,並由院校把相關獎勵款項每月轉交獲獎人。院校需於獲獎人員離任或獎勵期滿後30天內向“委員會”提交總結報告。 |
五、獲獎勵受聘人員的基本資格: |
1. 須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 在外地從事教研工作或高等院校行政工作; 3. 持有碩士或以上學位,但能提供證明以顯示受聘人在特定專業擁有豐富經驗且在院校從事相關教研工作者除外。 |
六、獎勵期限: |
最長12個月 |
七、獎勵金額: | 每月澳門幣25,000元 |
八、申請時限 |
不設特定申請期,院校如遇符合條件的聘任個案均可隨時提出申請。 |
九、獎勵名額 |
同一年度獲發放獎勵的聘任個案不得超過15名,按提出申請的合資格個案的先後次序,額滿即止;但經合辦單位商議,可臨時增加相關學年的獎勵名額。 |
十、申請程序: |
填妥申請表後連同資格確認所需的相關證明文件遞交至委員會秘書處。資格確認所需文件包括:
申請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院校。 |
十一、獎勵發放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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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勵終止: |
倘獲獎人終止在獲獎勵名額的高等院校的相關工作,有關高等院校應在得知事實後及時通知“委員會”,有關獎勵也隨之終止,並退還未發放予該獲獎人的獎勵款項,退還款項按日計算,30日視為一個月。 |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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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釋權 |
“委員會”保留對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對於本章程內有關“教育基金”的內容,“委員會”在徵詢“教育基金”的意見後作出解釋。 |
十五、查詢: |
人才發展委員會 電話:(853)2855-5108 傳真:(853)2855-5106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 09:00-13:00及14:30-17:45 星期五 09:00-13:00及14:30-1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