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一、計劃目的: |
為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人才建設工作,特區政府為符合資格的澳門居民修讀葡國高校校長聯盟(下稱“校長聯盟”)成員大學開辦的研究生課程提供資助,藉此加大培養澳門中葡雙語的各類專業人才的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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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辦單位: |
人才發展委員會(下稱“人才委”)和高等教育基金(下稱“高教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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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程資訊: |
有關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資訊請查閱以下院校網站:
備註:葡國高校校長聯盟網站:http://www.crup.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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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助名額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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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條件: |
1. 於申請日已為澳門永久性居民; 2. 中學至大學教育階段在澳門特區連續不少於三年註冊為學生; 3. 已報讀校長聯盟成員大學開辦的研究生課程或已獲該等大學錄取修讀研究生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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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期間及地點: |
申請期間:2019年5月30日至6月13日(辦公時間) 週二至週六,上午11時至下午8時,中午照常辦公 週日、週一、公眾假期及豁免上班日休息
申請地點:高等教育局—大學生中心 澳門荷蘭園大馬路68-B號華昌大廈地下B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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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手續及文件: |
申請手續: 申請者可以親臨、委託或郵寄方式遞交;以郵寄方式遞交者,須於當地時間2019年6月13日或之前寄出,以投遞日郵戳為準,逾期者不予接納;同時,請於封套上填寫資料(收件人:高等教育局—大學生中心;中文地址:澳門荷蘭園大馬路68-B號華昌大廈地下B座;葡文地址:Avenida do Conselheiro Ferreira de Almeida n.º 68-B, Edifício Va Cheong, R/C B, Macau;電話:853-28563033),並建議選用具定位追蹤的郵寄方式,以及支付足夠的郵資,以確保投遞過程順利。 申請者可遞交有關證明文件正本(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畢業證書除外)、鑑證本或影印本(申請表除外)。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於“各公共部門獎助貸學金及資助服務平台”網上系統(https://www.bolsas.gov.mo)填寫,列印並按證件親筆簽署。 2. 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 高等教育學歷證明文件及有關成績表:
4. 由所入讀高等院校發出的報名證明文件、錄取通知書或在學證明文件:
5. 由所入讀的高等院校發出的課程簡介:須包括課程名稱、專業和研究方向、科目、最短修讀年期、課程類別、授課形式及畢業規定等內容;申請者可遞交院校課程簡介小冊子、於官網列印符合所需內容的版面(須顯示網址)或自行輯錄相關內容後交院校蓋印確認。 6. 研究計劃:只適用於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申請者。 7. 個人履歷:沒有指定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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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審、確認及公佈結果: |
評審:由高教基金進行評審,評審指標如下: 1. 學歷成績:按前一學程(學士或碩士學位)的成績計算。 2. 專業發展或研究課題對澳門社會的利益:具相關學術界權威人士(如:院士、講座教授、特聘教授、高校領導等)或獲國際公認具權威的奬項(如:諾貝爾奬、菲爾茲奬、圖靈奬、邵逸夫奬、奧斯卡金像奬)得主發出之推薦信(只適用於博士學位課程資助申請者)。 3. 研究論文、期刊文章或學術成果:按曾公開發表與現修讀學科/專業相關的研究論文、期刊文章或學術成果的數量評分,並須提交已刊登/發佈的資料(學位論文、畢業作品及報章發表除外)。 4. 研究項目、活動或比賽(包括曾獲得的奬項、專利或獲評為優秀的作品):按曾獲得與現修讀學科/專業相關項目數量評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如屬研究項目或活動(研討會、演出、展覽),亦可提交由有關研究單位或研究項目負責人發出的證明文件。 5. 畢業院校和就讀院校的排名:按前一學程畢業院校和報讀院校在QS世界大學學科排名所處次序評分。 6. 相關的工作經驗評分參考以下各點:
7. 課程類別:按修讀課程的類別作出評分。
公佈結果:獲資助名單將於2019年8月在人才委及高教基金網站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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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資助手續及文件: |
獲選的申請者須於指定期限內登入高教基金開設的研究生獎學金網上系統上載下列文件: 1. 經校方簽章的新學年在學證明書(須註明課程開課及結束日期,以及最短修讀年期); 2. 接受資助及有關責任聲明書; 3. 完成人才委的“人才資料登記”,並在相關系統列印一份履歷表,詳見以下連結:https://www2.scdt.gov.mo/zh-hant/register; 4. 活期銀行賬戶存摺賬號頁。
不在限期內提交文件者,被視作放棄有關資助,但屬不可抗力或經合辦單位接納的特殊情況除外;放棄者 2 年內被禁止參加人才委舉辦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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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資助的發放: |
每年分兩期發放(至課程的最短修讀年期結束、畢業或退學為止,最長發放3年),由高教基金於該年第四季及翌年第一季以銀行轉賬方式存入獲資助者遞交的活期銀行賬戶。 符合條件的獲資助者須於發放資助期間每年辦理續期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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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獲資助者的義務: |
1. 未經合辦單位許可,不得同時領有其他本地區公共實體發放的獎學金、助學金或津貼,對於兼收其他獎學金或資助的情況,須在申請時或兼收的情況發生之日起計10日內向任一合辦單位告知有關情況; 2. 變更修讀院校或課程時,須自發生之日起計15日內通知任一合辦單位; 3. 倘出現導致中止或撤銷資助發放的學籍狀況變更,須自發生之日起計15日內通知任一合辦單位; 4. 開立及保持活期銀行賬戶有效,如銀行賬戶有變,須自發生之日起計15日內通知任一合辦單位; 5. 聯絡方式有變,須自發生之日起計15日內通知任一合辦單位; 6. 須於有關課程的最短修讀年期內完成學業及論文,並取得碩士/博士學位資格; 7. 須於完成有關學位課程後的6個月內: 7.1 將畢業證明文件遞交予任一合辦單位; 7.2 返回澳門特區任職與課程相關的工作,工作年期不可少於2年; 7.3 如有特殊情況,獲資助者須事先向人才委書面申請延後履行義務。 8. 為本計劃的宣傳或其他形式的推廣活動作出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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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資助的撤銷: |
倘獲資助者不履行第十一點所指的義務,或因申請資助所提交的文件作虛假聲明或遺漏重要事實,將被合辦單位撤銷資助,並須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已收取的款項須即時全數歸還予高教基金,延遲還款只適用於特殊情況並須事先獲高教基金的書面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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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資料共享: |
為執行本計劃,合辦單位共享申請者或獲資助者提供的個人資料,有關資料只會用作澳門高等教育及人才培養政策上的統計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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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事項: |
資助的審批及續期手續由高教基金透過高等教育局相關的組織附屬單位跟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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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查詢: |
高等教育基金 電話:(853)8396-9202 / 8396-9393(高小姐 / 江小姐)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 09:00-13:00及14:30-17:45 星期五 09:00-13:00及14:30-17:30
人才發展委員會 電話:(853)2855-5108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 09:00-13:00及14:30-17:45 星期五 09:00-13:00及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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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人才委保留修改及解釋的權利,並對章程的內容保留最終決定權。 |
申請期間為5月30日至6月13日